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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量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计量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为企业、为行业服务,根据《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河南省计量协会会员分布行业多、范围广的特点,为方便开展活动而组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冠名方式为“河南省计量协会”加“专业名称”加“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规范名称。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制发。专业委员会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回协会注销。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加强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质量;

(三)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五)总结、宣传行业经验,开展行业交流,加强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合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委员需经会员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实行选举制。

第九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甘于承担工作,承担义务,承担责任,甘于奉献。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河南省计量协会届期相同。经选举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内按程序罢免或更换。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违反协会工作纪律的;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

(三)不符合第十条基本条件,不再适合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情形的。

第十一条  增补正、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按选举的有关程序办理。增补的正、副主任委员任期自增补时起至当届专业委员会届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或办公地点的变更,均须报经协会批准。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须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须经有关单位推荐,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须经专业委员会委员无记名表决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首届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须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商讨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推荐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委员表决产生。专业委员会正、副秘书长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委员表决产生。出席表决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的选举须以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能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积极组织和开展适合本专业特点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经主任委员提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主任委员会议,一般情况下,该会议应另选时间召开,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秘书处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须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或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归属河南省计量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有督促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的责任与义务,也有按规定使用会费的权利。协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收取的会费,其会费属协会,使用协会的财务票据,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行事,损坏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止、通报批评、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取消其专业委员资格,追究主任委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计量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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