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协会基本制度目录
1.秘书处及人员岗位职责
2.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3.财务管理制度
4.用工绩效管理办法
5.档案管理制度
6.印章管理制度
7.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8.协会联络员制度
9.日常办公管理办法
10.内部考核制度
1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2.会员管理办法
13.会员奖惩制度
14.行业自律活动管理制度
15.实施争议处理规则制度
16.组织实施职业道德准则制度
17.实施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18.新闻发言人制度
秘书处及人员岗位职责
一.秘书处工作职责
省计量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1.全面负责省计协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各种文件、规章制度并适时进行修订。
3.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联络、服务维权,指导各专业委员会按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5.负责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维护,保障正常的办公秩序。
6.负责聘请顾问和专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及管理,各种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7.负责协调内外部关系,与政府有关部门、中国质量协会、各省市质协、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加强联系,进行上传下达,协调会员单位各项工作。
8.负责收集和交流质量信息,做好协会的宣传工作,编辑出版《质量管理》和协会简讯等,构建良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平台。
9.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和协会自身的管理质量,促进协会整体工作的规范化。
10.加强党的领导,注重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提高省质协的工作质量和竞争力。
11.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岗位职责
(一)秘书长工作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会,统筹规划各种会议、活动,带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会员代表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5.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负责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7.负责代表省计量协会签署文件及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财务、会员入会的审批工作。
8.负责协调内外部关系,与政府有关部门、中国计量协会、各省市计量协会、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联系,进行上传下达,协调会员单位各项任务。
9.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协会自身的管理质量,促进协会整体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
10.加强党建工作,做好协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配合党建指导员做好党建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提高协会的工作质量和竞争力。
(二)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协助秘书长日常工作,年初提出工作计划、目标、实施措施,半年、年终做工作总结。
2.协助专委会主任统筹规划专委会的各项工作并抓好落实。
3.每月应向秘书处报告专业委员会工作与活动开展情况,特别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生重要与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
(三)综合管理部部长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并完成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证明、函件、报告、规章制度、领导讲话材料等。
2.负责会员管理工作和组织建设,建立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发展壮大队伍。
3.负责网络管理,保证网络安全,及时宣传与传递协会的信息,下发协会各类文件和信息。
4.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驻会人员、专委会人员信息数据库。
5.负责办会、办班的材料准备及设备维护保障、会议室的布置等,推进部完成参会、参培人员的报到。
6.负责公章、秘书处章的使用与管理,对内对外文字资料的排版、文件印刷,制作各类证书、奖牌、聘书等事宜。
7.负责公车的保养、使用、管理,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报刊杂志的购买与发放。
(四)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制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2.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审定、公示和发布。
4.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专业委员会设立原则
专业委员会依据《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按照《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的规定在省计量协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
1.向省计量协会及有关部门提供质量提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国家、河南省计量提升工作方针,组织开展行业性的计量提升宣传和计量推进活动。
2.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单位提供有效的计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计量推进活动。
3.开展全面计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调查研究,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与创新发展。
4.加强与计量工作者、同行业的联系,开展计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
5.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三.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
1.会员(委员)大会职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和修改大会选举办法,组织大会选举,经省计量协会批准;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决定终止事宜。
2. 会员(委员)大会的届期。会员(委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计量协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委员)大会,须提前15天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委员)。会员(委员)大会选举及表决通过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3.表决与选举:会员(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同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副主任委员继任主任委员的职位。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委员会补选。
四.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1.工作报告与信息沟通制度。专业委员会每月与省计量协会进行一次工作信息沟通;每季度向省计量协会报告一次工作,每年作一次书面报告;重要与紧急事项须立即报告。
2.检查指导与调研制度。省计量协会要加强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调研和考核,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共同商定计量提升的办法和措施。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会员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数字化与动态管理。
3.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秘书(兼职)1至2名。
五.专业委员会资金来源与支出
资金来源:会员交纳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计量咨询、技术服务、培训等活动的收入;单位及个人的捐赠、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专业委员会不设立单独账户,收支由省计量协会统一管理,单独科目核算。
河南省计量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办公室,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办分别设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财务负责人。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办方予以报销。
第八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工资表由财务办发放工资、补贴。原则上进行银行转账,特殊情况领现金的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九条 差旅费标准,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动车一等座。一般工作人员乘飞机普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动车二等座。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协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每年年初,由财务人员根据协会的工作实际与财务状况,提出本年度的收入、支出计划,经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收支预算进行管理,保证和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财务人员应当合理测算编制年度预算,并督促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超预算无预算支出。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管理
1、协会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须于次日送存;遇银行公休不营业时,可暂存保险柜,但必须向秘书长报告。
2、减少现金使用,确需使用现金不得超出以下现金结算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补贴、绩效;
(2)、个人劳务报酬;
(3)、需现金支付的零星物资、材料采购的价款;
(4)、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提取大都现金时,必须会计、出纳同往,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车辆。
4、协会员工用于办理业务的借款,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5、会计要每日与出纳盘点库存现金,检查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超限额留存现金以及账款是否相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6、对以上责任人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者,视情节将予以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1、严禁出租出借帐户。
2、因公需使用支票或电汇等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和费用时,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及帐户、开户行名称,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出纳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否则,由此造成的财务损失,由渎职者承担其全部责任。
4、支付款项要有必要的依据,如借款单、工程合同、购货合同、购货发票、领导审批意见等。没有经审批手续而擅自支付款项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5、及时与银行进行对账。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与报告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办要按付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表,按税期按时报税;每年终了,财务办要按时编写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财务报告编制流程如下:
1.收集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信息;
2.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3.编制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计算财务指标;
4.审核财务报告,确保其准确性;
5.向协会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财务报告;
6.将财务报告公开给成员和利益相关方。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其他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等。协会的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保管。每月月初对上月发生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门别类存放。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办分别设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财务负责人。出纳岗位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协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会计政策和制度,负责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和预算、管理资金、制定各项财务计划、维护会计资料等。协会财务负责人对协会的整体财务进行把关,为协会的业务发展提供各项财务支持和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协会会计人员有下列权限:
1.拥有访问协会财务资料的权力;
2.对有关协会财务资料的处理进行跟踪和监督;
3.对协会的财务预算、付款、收款、收入和开销提出建议;
4.其他与协会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建立完整、准确和系统的资产档案,将所有资产的购置、处置、盘点和维修等情况记录在册。使用资产实行个人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头。资产维修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实物责任人应当爱护资产,做好保养和维护,妥善保管资产,防止被盗、毁损和浪费,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二十条 不得用资产对外担保。未经批准程序,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和转让资产。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年底必须进行全面盘点,及时查明盘盈、盘亏和损失原因,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章 税收和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
1、会长对本协会的税收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的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税收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本协会的税收核算、申报、缴纳和税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2、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在本协会得到有效执行。本协会应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依法纳税。
3、本协会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隐瞒、少报、漏报。本协会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
1、社团会费票据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税收管理办法执行,确保税务票据的合法、合规、完整。
2、每次使用发票前需要检查其真实合理性,否则不允许使用。
3、每月的票据等财务文件财务人员需要仔细核对,确认无误。财务部门应将存储的票据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文件档案并备份。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投资目的是增加资产收益和保值增值。协会应当通过投资获取适当的收益,同时,确保资产安全和流动性。协会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另类
投资等。但是协会应当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组合、流动性需求等因素,制订投资策略和计划,不可盲目投资,根据资产规模和流动性需求,控制单笔投资和持股比例,避免过度集中、过大风险,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目的,选择适宜的投资品种和资产管理人。
第十一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分支机构布局和覆盖面;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推进。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有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任命并授权其管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设有工作人员,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置各职能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组织调整。分支机构在人员配置上应该合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同职能部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工作计划,履行协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分支机构有责任组织并开展相关的培训、研讨、交流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和组织凝聚力。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收支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五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本届协会财务管理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办应在每年4月前及时邀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进行上年度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协会秘书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财务办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
用工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省计量协会与驻会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国家劳动用工政策,为有需要的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意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工资与补贴。
本着按岗定责、按劳取酬的原则,由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与理事会审议通过,工资与补贴按职务确定为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主任4个等级,由基本工资、交通补贴、伙食补助等3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2500-5000元/月,交通补贴100-1500元/月,伙食补助400-600元/月。
第三条 加班、休假与请假。
员工加班,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日工资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
员工年休假,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婚假、产假、病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请私假超过4天(含4天),按日工资天数扣除。
员工及直系亲属有病住院时,因探望探视产生费用的,原则上按500元标准掌握,病情较为严重的,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四条 未完成月度工作任务的,每一项扣50元;工作失职导致错误的一次100元,以此累加。
5.每月工资发放由综合管理部制表,报秘书长审批后发放。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三条 协会档案包括:
(1)会员入会申请资料、会员登记表和会员名册资料;
(2)协会章程和内部各种管理制度文本;
(3)协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方案;
(4)协会会员上报协会的请示报告,会员来信来访材料,协会文件等资料;
(5)协会向上级有关部门的申请报告,对外经验交流材料;
(6)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的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7)协会在开展各项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除按本制度外,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8)协会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秘书处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协会的文档资料由秘书处负责记录整理,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用黑色水笔书写,或用可长期保管的方式打印,文字清晰,对于确实不能使用原件者,应使用复印件归档。
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必需的整理。
第七条 整理的材料须统一规格:
(1)书面材料以A4型纸为统一规格;
(2)除书面材料外应备份电子文档、电子文件;
(3)照片、磁带、碟片等影像材料应注明内容、时间、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等,与书面材料分开存放。
第八条 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对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第九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 对于会员经常查阅的档案,如章程、制度等,秘书处可复制副本供会员查阅。
第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财务人员、秘书长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销毁。
第十一条 协会配备档案柜,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和文档的传递。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省计量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协会各项工作优质、高效、规范,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管理的负责人,协会秘书处是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五条 每年协会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六条 协会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河南省计量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财务会计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不得将印章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11月起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计量协会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河南省计量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 证书的管理
1、河南省计量协会法人证书是河南省计量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河南省计量协会财务室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3、“证书”由河南省计量协会财务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4、“证书”(复印件)加盖河南省计量协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二、 证书的使用
1、“证书”一般供以河南省计量协会名义对外签署经营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2、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证书的审批
1、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河南省计量协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2、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 “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河南省计量协会联络员制度
为精准高效地对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完成上级部门交付任务,推进协会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应具备条件
(一)必须是本协会人员,并熟悉了解本协会情况;
(二)有政治敏锐性,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性格稳定,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有熟练操作网络(移动网络)的本领,能及时登录河南省质监局网站、河南省民政厅网站、协会微信群、协会邮箱查询通知、文件、新闻等信息;
(五)责任心强,能以“马上就办”的精神妥善处理信息;
(六)联络员一般为协会综合管理部部长。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省质监局、省民政厅与协会业务相关的各部门职责。
(二)及时把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的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等传达到协会负责人,积极向协会负责人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报送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年检材料,开展重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报备,社会组织变更等相关材料。
(四)负责做好协会对外联络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
(五)通过微信群、QQ群做好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络合作。
(六)社会组织联络员同时负责党组织联络员工作。
(七)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及时交接并上报协会秘书处,以保证联络员工作持续稳定。
三、联络员工作纪律
(一)联络员不得迟报、瞒报、误报各类工作信息、资料。
(二)联络员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在微信群、QQ群等发布工作以外的信息,发布信息首先须经协会领导审核批准。
日常办公管理办法
一.劳动纪律管理
1.按行政班上班时间执行,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的需提前向领导请假。
2.请假程序及天数:普通员工向部长请假,部长向秘书长请假,秘书长向会长请假。
3.秘书处人员需休年休假,由个人提出休假时间,结合工作完成情况后安排。
二.车辆管理
1.按车辆使用性质不同可分为公车、私车公用、租用等。
2.综合部为公车管理部门,承担公车派遣、维修保养等任务。使用公车时,应经综合部报秘书长批准。
3.公车使用要落实安全责任制:行车安全由驾、乘人员共同负责;行车途中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出车前驾驶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对公车进行保养,确保车容车况处于良好状态。维修保养后,应认真检查车辆,核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质量。
4.油卡的业务开通、充值、分配均由综合部统一管理,设《加油记录本》,加油人应认真、如实填写表格所列事项,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领取。自费油费的,应根据实际自费情况开具发票,经综合部审核是否属实,然后进行报销。
5.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到高消费娱乐场所、私人会所及旅游景点等。
6.私车公用车辆,根据外出行车里程数,核定加油数额。若路途较远,需事先加油的,则以网络地图所搜取的公里数为准,报销相应的油费。私车公用的,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可适当给予保养费用。
7.租用车辆时与租车公司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支付相关租车费用。
三.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2.禁止在办公场所私拉电线和拆装、增加用电设施,禁止在办公场所存放危险物品。
3.保证办公室用电、财产安全,防火防盗,出入随手关门,最晚离开的人员关闭电源。
4.注意环境卫生,设置值班表,保证桌面和地面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整洁。
四.外送文印与购买办公用品管理
1.外送印刷资料和购买办公用品时,要填写《零星采购申请单》,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印刷和采办。
2.外送文印与购买办公用品,要严格进行质量把关,审核价格,进行比较,核实数量,做到一次一记,以双方签字的申请单开具发票并汇款。
河南省计量协会内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更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协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意识,充分发挥协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本协会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特制定协会内部考核制度。 协会对个人实行量化积分制,初评分为 60 分,为积分浮动制。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考核对象:河南省计量协会全体成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一条 思想品行考核
1、积极贯彻执行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和决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有不团结现象视情况原因扣 3—5 分 。
第二条 常规工作考核
1、每次例会、培训等活动都到场的加 5 分。
2、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加 3 分。
3、主动解决问题的加 4 分。
4、主动要求负责人安排工作的加 3 分。
5、按时完成工作的加 3 分,优质完成工作的加 5 分。
6、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加 5 分。
7、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加4分。
8、成功为活动筹集赞助经费的加 5 分。
9、代表所在社团获得荣誉的加 3 分。
10、工作大胆有创新精神的加 3 分。
11、协会内部不和谐,造成工作难以进行,有恶劣影响的个人,在工作中出现包庇和隐瞒事实,造成损失的;扣 10 分。
12、忽视个人形象、不讲礼貌、影响协会整体形象的扣 3 分。
13、对于工作中的失误,未能及时向会长或秘书长反馈的扣 2 分,推卸责任的扣 3 分。
14、把协会内部或保密文件传出去,视情节轻重扣 3—5 分。
15、弄虚作假,乱报帐目的酌情扣 5—10 分,严重的予以劝退。
河南省计量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盘点清查、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协会综合管理部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采购结算、账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由各部门填写《河南省计量协会经费使用审批表》,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采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结算、调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和结算。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由使用人负责。部门使用人作为该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保管措施,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含退休、离岗),应当对照资产核算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未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两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财务年度决算中反映。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具体包括:1、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3、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4、办公室、会议室家具;5、车辆等。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3年11月起实行,由河南省计量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员管理办法
一、综合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会员的整体情况。
二、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可有以下3种:按照会员单位类别,按照会员所在区域,按照会员所在行业。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省计量协会针对各类别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三、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会员登记表;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且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全面。对于因故退会的,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四、妥善保管会费发票和会员牌匾,做好会费发票开具及会员牌匾的发放登记工作。
五、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内容包括:单位、职务、手机、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
六、对于会员的日常情况,如参加活动、缴纳会费、参与省计量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七、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主要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对社会影响严重的,需提交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八、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会议相关的资料(包括文件、代表名单、选票、表决统计票、决议、负责人登记表、领导讲话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与会员档案统一管理。
九、会员单位名称及人员变更应由会员单位及时向省计量协会秘书处致函说明。经秘书长签字后,对其档案进行更改并归档。
河南省计量协会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加强协会会员主人公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活动与工作效率,加强协会科学管理,促进协会全面发展。根据协会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协会全体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协会名誉,积极参与协会事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三 协会实行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协会活动、为协会活动贡献自己力量的会员实行精神奖励。对违反协会纪律的会员,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惩原则
一 协会奖惩坚持制度化、规范化。
奖惩制度要公布于众,并经常进行宣传教育,使奖惩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二 奖惩要公平合理,奖惩分明。对奖惩制度实施要做到一视同仁,无论职位高低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三 奖惩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奖惩与考核相联系,使奖惩制度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
四 奖惩要采用适宜的方式方法,奖惩要注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机结合;惩罚要尽可能不打击被惩罚者的自尊心,要以理服人,重在说服教育。
五 奖惩要注意实效性,要及时,已达到奖惩效果。
第三章 奖励
一 凡努力为协会奉献,为协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均给予奖励:
1、完成协会布置任务有显著成绩者;
2、对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作为会员表率者;
3、富有创造性思维创新改革精神,开创新活动新项目新思路, 取得重大贡献者;
4、对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协会采纳富有成效者;
5、维护协会利益,节约协会经济开支,杜绝浪费,维护协会财产避免损失者;
6、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拥护协会决议、为协会尽心尽力、树立协会形象有显著成绩者;
7、没有缺席任何一次协会活动、全程参与支持协会活动者;
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四章 惩处
一 会员违反协会规定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会员资格。
1、批评教育:主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认清错误改过自新;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批评教育处罚的处理:
1、连续两次协会会议迟到;
2、不按时上交协会工作任务;
3、协会活动和表现散漫,粗心大意,不积极参与;
4、其他违反协会有关规定属轻微过失者。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
1、因会员责任心不强,使协会工作受到影响者;
2、不服从协会负责人领导,不服从协会安排,对活动消极怠慢;
3、故意制造事端,挑拨离间,影响协会会员之间团结者;
4、不顾协会大局,摆弄是非,散布消极因素,削弱协会凝聚
5、无故缺席协会活动一次,连续缺席协会活动两次者。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1、无故缺席协会活动两次,连续缺席协会活动三次者;
2、诋毁协会名誉,使协会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者;
3、因个人原因与协会组织脱离联系时间较长者;
4、以协会名义从事个人活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5、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行为者。
五 对会员惩处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从严,惩处从宽,循循善诱,对会员惩处的处理以协会文件为主。
第五章 附则
一 本制度的修改、补充权属河南省计量协会秘书处。
二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 本制度自2013年11月起实施。
河南省计量协会行业自律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规行约的制定、实施流程,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全省计量行业主体守法经营、诚信执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结合本省计量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规行约,是指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结合计量行业特点制定的,规范行业主体生产经营、执业服务、市场竞争等行为的自律性准则。行业自律活动是指协会为推动行规行约落地、维护行业秩序开展的宣贯培训、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行规行约制定实施及行业自律活动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协商、公平公正、服务行业”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协会主导、会员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行业自律格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涵盖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各类计量行业主体,协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规行约的制定
第五条 行规行约制定应立足行业发展痛点,聚焦计量诚信建设、执业规范、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等核心领域,旨在弥补市场监管短板,解决行业发展突出问题。
第六条 行规行约制定遵循“调研先行、广泛参与、科学严谨”的流程,具体分为以下阶段:
(一)立项调研: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由秘书处牵头组建由计量行业专家、龙头企业代表、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起草小组,深入全省各地计量行业主体开展专项调研,梳理行业发展诉求与规范要点,形成调研报告并提出立项建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启动制定工作。
(二)草案起草:起草小组结合调研情况,以法律法规为遵循、国家及行业标准为导向,起草行规行约草案,明确核心条款、实施要求及惩戒措施。
(三)征求意见:草案起草完成后,通过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场监管部门、行业服务对象及相关科研机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四)论证完善:起草小组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审议稿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五)审议通过:审议稿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经到会理事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发布实施:行规行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协会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示,明确实施时间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行规行约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诚信执业准则:明确会员单位需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杜绝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证书、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等失信行为。
(二)生产经营规范:规范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要求,明确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流程标准,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三)公平竞争要求:禁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会员单位通过技术创新、服务优化开展良性竞争。
(四)社会责任担当:倡导会员单位参与公益计量服务,助力民生计量工程,推动计量技术在绿色低碳、新能源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五)惩戒与申诉:明确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类型及相应惩戒措施,规范申诉流程与处理机制。
第八条 行规行约的修订、废止流程参照制定流程执行,当法律法规修订、行业发展出现重大变化时,协会应及时组织评估并启动修订工作。
第三章 行规行约的实施与宣贯
第九条 协会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行规行约宣贯体系,确保会员单位全面掌握条款要求,具体措施包括:
(一)专题培训:组织开展行规行约专题解读会、计量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融合培训,邀请专家剖析条款内涵及违规风险,覆盖全体会员单位。
(二)线上推广:依托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开设行规行约专栏,发布解读文章、政策问答、合规指引等内容,方便会员单位随时查阅学习。
(三)上门指导:联合地方计量技术机构,针对中小微会员单位开展“一对一”上门指导,帮助制定个性化合规落实方案。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行规行约要求,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主动向协会报告行规行约执行情况。
第四章 行业自律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协会设立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监督的专门机构,成员由协会理事会从会员单位代表、行业专家、法律人士中择优选聘,每届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一致。自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规行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
(二)受理对会员单位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惩戒建议;
(四)监督违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信用评价”的立体化监督机制:
(一)日常巡查:自律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对会员单位行规行约执行情况开展随机巡查,重点核查计量标准器具校准、检定校准流程合规性、检测报告完整性等,形成巡查记录并反馈会员单位。
(二)专项督查:结合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对新设立单位、投诉举报集中单位加大检查频次。
(三)信用评价: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将行规行约执行情况纳入信用档案,评价指标包括诚信执业、合规经营、社会责任履行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具体流程包括:
(一)受理:协会通过官网、电话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二)调查:自律监督委员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未违反行规行约的,及时向投诉举报方反馈;对确认违规的,提出惩戒建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四)反馈: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方及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单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的,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提醒:对轻微违规行为,由自律监督委员会约谈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协会内部发布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
(三)暂停会员权利: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评优评先资格,期限为3-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对严重违反行规行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信用评价优秀的会员单位,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先、政府项目申报,在协会平台进行宣传表彰;
(二)对信用评价合格的会员单位,开展常态化监督与指导;
(三)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会员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自律赋能与服务支撑
第十六条 协会立足会员单位需求,开展多元化赋能服务,为行规行约落地提供保障:
(一)技术赋能:组织开展计量技术沙龙、前沿技术专题研讨会,搭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桥梁,推广高精度计量、智能检测等先进技术;
(二)人才培育:联合高校开展定向人才培养,组织计量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与技术水平;
(三)平台服务:依托诚信计量信息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诚信承诺公示、计量检测技术咨询、行业信息共享等服务;
(四)成本减负:针对中小微会员单位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联合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推出优惠检测服务,降低合规成本。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行业诉求反馈机制,定期汇总会员单位在合规经营、技术升级等方面的困难与诉求,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推动相关政策优化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计量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计量协会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河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行业自律建设,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行为,维护计量行业市场秩序,保障行业整体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高效的行业争议处理机制,促进计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约及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约及规则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以下简称 “会员”),涵盖计量器具研发、生产、销售、校准、检测、服务等全产业链相关主体。会员加入协会即视为自愿接受本规约及规则约束,非会员单位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与会员发生行业相关争议时,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量、市场监管、公平竞争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守法律底线。
2、自律诚信原则:倡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信誉和市场秩序。
3、公平公正原则:争议处理过程中坚持中立立场,保障各方平等表达权,依据事实和规则公正裁决。
4、高效便捷原则:简化争议处理流程,缩短处理时限,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5、调解优先原则:鼓励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维护行业和谐稳定;调解不成再按规则处理。
第二章 行业自律规约
第四条 经营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提供虚假校准、检测数据。
2、坚持公平竞争,不实施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恶意压价、串通涨价,不诋毁竞争对手、虚假宣传。
3、规范合同管理,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不违约毁约、欺诈客户,维护行业交易秩序。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侵犯他人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
第五条 行业责任规范
1、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政策研讨等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化发展。
2、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科普、应急保障等活动,提升计量行业社会影响力。
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杜绝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行为。
4、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和协会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拒绝、阻挠检查监督。
第六条 会员互助规范
1、倡导会员之间相互支持、协作共赢,共享技术资源、市场信息,共同应对行业风险。
2、发生行业纠纷时,秉持理性沟通态度,主动协商解决,不采取过激行为扩大矛盾。
3、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信用评价等活动,自觉接受行业监督。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伪造、变造计量数据,伪造、冒用计量认证标志的。
2、恶意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或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
3、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协会荣誉或客户信任的。
4、泄露行业秘密、会员商业秘密或客户隐私的。
5、拒不执行协会自律决议、不配合争议处理工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约的行为。
第三章 争议处理规则
第八条 争议受理范围
1、会员之间因经营合作、市场竞争、技术合作等产生的民事争议。
2、会员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因计量产品交易、服务提供等行业相关活动产生的争议。
3、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计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产生的消费争议(已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起处理的除外)。
4、其他与计量行业经营活动相关、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争议。
第九条 争议处理机构
1、协会设立行业自律与争议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处理委员会”),作为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包括协会领导、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会员代表等,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一致。
2、处理委员会职责:
(1)受理、审查争议申请,决定是否立案;
(2)组织争议调解、调查取证、评议裁决等工作;
(3)制定争议处理具体操作细则;
(4)监督争议处理结果的执行;
(5)总结争议处理经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协会秘书处为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收争议申请、组织协调处理工作、保管档案等事务。
第十条 争议处理申请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会员编号等);
2、争议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3、具体诉求(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赔礼道歉等);
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流程
(一)立案审查
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处理委员会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如超出受理范围、证据不足、超过申请时限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调解阶段
1、立案后,秘书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2、处理委员会指定 2-3 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员应回避与争议各方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3、调解小组组织争议各方进行协商,可采用当面沟通、电话、线上会议等方式,引导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4、调解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自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之日起计算;情况复杂的,经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5、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经处理委员会确认后生效,各方应自觉履行。
(三)裁决阶段
1、调解不成的,争议一方可在调解期限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委员会申请裁决;处理委员会也可根据争议情况直接启动裁决程序。
2、处理委员会组成 3-5 人的裁决小组,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各方陈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3、裁决小组应在受理裁决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意见,裁决意见需经半数以上裁决小组成员同意。
4、裁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各方,明确裁决结果及依据,告知各方权利救济途径。
(四)执行与救济
1、争议各方应在收到《调解协议书》或裁决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
2、对裁决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意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拒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书》或裁决意见的,处理委员会可对相关会员进行通报批评、信用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并向行业内公示。
第十二条 证据规则
1、争议各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
2、处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约定分摊。
3、证据应真实、合法、与争议事实相关,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自律监督
1、处理委员会定期对会员遵守本规约情况进行检查,开展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会员评优、推荐资质的重要依据。
2、鼓励会员、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应提供真实线索和证据,协会对举报者信息保密。
3、对违反本规约的会员,处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提醒告诫;
(2)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暂停会员权利 1-6 个月;
(5)取消会员资格;
(6)向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1、会员违反本规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存在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干扰处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理委员会可加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3、调解员、裁决小组成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撤销其任职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制度解释
本规约及规则由河南省计量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制度修订
本规约及规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行业发展需要及会员意见,可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订建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规约及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计量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化河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行业自律建设,规范计量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培育诚信守法、专业严谨、公正自律的职业精神,构建良好行业生态,保障计量行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计量工作专业性、公益性特点及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计量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计量器具研发、生产、销售、校准、检测、服务、管理等各环节的在岗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非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行业活动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诚信为本原则:坚守诚实守信底线,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欺瞒、不造假,维护行业信誉。
2、专业尽责原则:恪守职业规范,提升专业能力,严谨履职,保障工作质量和数据真实可靠。
3、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同行及相关方,不偏袒、不歧视,拒绝不正当利益输送。
4、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行业标准及协会自律要求,依法开展职业活动。
5、责任担当原则:自觉履行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行业自律规约(补充修订)
第四条 从业人员自律延伸要求
1、会员单位应将本制度纳入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及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岗位职业道德要求。
2、从业人员应主动学习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职业素养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违规行为。
3、会员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档案,记录职业行为表现,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4、鼓励从业人员参与行业公益科普、技术交流、技能帮扶等活动,践行职业使命。
第三章 职业道德准则核心内容
第五条 诚信执业准则
1、坚守诚信底线,不伪造、变造计量数据、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等专业文件,不隐瞒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
2、如实向服务对象、政府监管部门及协会提供相关信息,不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不骗取资质、荣誉或商业利益。
3、信守合同承诺,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不擅自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不违约毁约。
4、不夸大自身专业能力、技术水平或产品性能,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六条 专业胜任准则
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持证上岗,主动参加继续教育、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业务能力,适应行业技术发展需求。
2、严格按照计量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工作,规范使用计量器具,确保数据采集、分析、出具的全过程合规可控。
3、尊重科学规律,不主观臆断、随意修改数据,对工作成果负责,确保检测、校准等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4、主动学习行业新技术、新标准、新政策,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行业标准完善,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七条 公平公正准则
1、平等对待所有服务对象、同行及合作方,不因身份、地位、利益等因素偏袒或歧视,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和竞争环境。
2、不参与垄断协议、串通投标、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诋毁竞争对手、窃取商业秘密或技术成果。
3、在职业活动中坚持独立判断,不受外界干预、利益诱惑或人情干扰,依法依规作出专业结论。
4、涉及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回避并如实说明,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责任担当准则
1、自觉维护计量行业声誉,积极传播行业正能量,抵制损害行业形象的言论和行为。
2、履行社会责任,在公益计量、应急检测、民生保障等工作中主动担当,为社会提供可靠的计量技术支持。
3、发现行业违规行为、质量隐患或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4、关爱同行,传承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不排挤、打压同行,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第九条 保密合规准则
1、严格保护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不泄露、传播或非法利用工作中获取的涉密信息。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行业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计量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要求。
3、不泄露协会内部信息、行业数据及会员单位商业秘密,维护行业信息安全。
4、依法使用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鼓励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四章 准则实施与推广
第十条 宣传培训
1、协会定期组织职业道德准则宣传活动,通过官网、公众号、行业会议、培训课程等渠道,普及准则内容和重要意义。
2、会员单位应将职业道德培训纳入员工常态化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专项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准则要求。
3、协会联合行业专家、法律人士编写培训教材、案例集,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提升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单位落实
1、会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制定职业道德准则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责任、操作流程及考核标准。
2、建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承诺制度,新员工入职时签订《职业道德承诺书》,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宣誓或承诺。
3、将职业道德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与薪酬、晋升、评优等直接挂钩,对遵守准则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准则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行业引导
1、协会开展 “职业道德先进单位”“优秀从业人员” 等评选活动,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搭建职业道德交流平台,组织行业研讨会、经验分享会,推广会员单位在准则实施中的有效做法。
3、推动将职业道德准则纳入行业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评价等相关环节,强化准则约束力。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三条 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会员单位建立内部监督小组,定期检查本单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2、行业监督:协会行业自律与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调查核实。
3、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会员、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举报,协会对举报者信息严格保密。
4、定期评估:协会每 2 年对职业道德准则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优化完善制度。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1、对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表现突出、获得行业认可的从业人员,协会授予 “优秀计量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兵” 等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参加行业评优、技能竞赛及相关资质认证。
2、对积极落实准则、成效显著的会员单位,协会授予 “职业道德先进单位” 等荣誉,在项目推荐、政府合作、媒体宣传等方面给予倾斜。
3、对在职业道德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协会给予物质奖励或专项表彰。
第十五条 惩戒措施
1、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岗位调整、待岗培训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会员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导致本单位从业人员多次出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协会给予提醒告诫、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
3、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惩戒结果记入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向行业内公示,作为信用评价、资质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河南省计量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行业发展需求及实施情况,可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订建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计量协会行业质量检查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强化河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行业自律效能,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业质量检查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自律要求,提升计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及社会公共利益,结合计量行业特性及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覆盖计量器具研发、生产、销售、校准、检测、运维等全产业链的质量管控活动。会员单位加入协会即视为自愿接受本制度约束,配合行业质量检查工作;非会员单位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质量评比、资质推荐等活动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行为合法合规。
2、客观公正原则:检查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为准则,不偏袒、不徇私,保障检查结果真实可信。
3、全面覆盖原则:兼顾不同规模、不同领域会员单位,覆盖产品质量、服务流程、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实现检查范围全维度覆盖。
4、预防与整改并重原则:注重质量隐患排查,强化检查结果应用,督促问题单位限期整改,建立质量提升长效机制。
5、保密诚信原则:严格保护会员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检查人员恪守职业操守,不泄露检查过程中获取的敏感信息。
第二章 行业自律规约(质量专项补充)
第四条 质量责任自律要求
1、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通过 ISO9001 等相关体系认证,明确质量管控目标、责任分工及操作流程,确保质量管理规范化。
2、严格执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校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要求,不无证生产、无证经营,不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
3、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检验、仓储运输等全流程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查、可溯、可控。
4、定期开展内部质量自查,每季度至少 1 次,及时发现并整改质量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存档备查。
5、主动接受行业质量检查及政府监管部门监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拒绝、阻挠检查工作。
6、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整改不合格服务,承担质量责任,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禁止性质量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伪造、冒用合格证明、认证标志的。
2、出具虚假校准报告、检测数据,或篡改检测结果、编造质量记录的。
3、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工作的。
4、隐瞒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拖延处理、拒不整改的。
5、其他违反计量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质量检查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协会设立行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作为质量检查工作的决策机构,由协会会长任组长,秘书长、分管副会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行业专家、技术骨干、法律人士及会员代表。其主要职责:
1、审定行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检查标准。
2、审议检查结果、整改报告及奖惩建议。
3、协调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指导建立行业质量提升长效机制。
第七条 检查工作执行机构
协会秘书处为质量检查工作日常执行机构,牵头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年度质量检查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及检查细则,报领导小组审定。
2、组建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人员培训,明确检查纪律及工作要求。
3、组织实施行业质量检查,协调会员单位配合检查工作。
4、整理检查数据、汇总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5、跟踪督促问题单位整改,验收整改效果,建立检查档案。
6、宣传推广质量先进经验,组织质量提升交流活动。
第八条 检查工作组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组建临时检查工作组,每组 3-5 人,成员从行业专家库、会员单位技术骨干中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单位检查)。其主要职责:
1、按照检查方案及标准,开展现场检查、资料核查、样品抽检等工作。
2、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初步检查意见,解答相关疑问。
4、撰写分项检查报告,提交至执行机构。
第九条 专家库建设
协会建立行业质量检查专家库,吸纳计量技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 2 年更新一次,为质量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质量检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检查内容
(一)产品质量检查
1、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精度误差、稳定性等关键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
2、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工艺规范性、成品检验流程等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情况。
3、产品标识、说明书、合格证明等是否完整合规,是否存在虚假标注。
(二)服务质量检查
1、校准、检测服务的流程规范性,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及技术标准。
2、服务响应速度、完成时限、报告出具及时性等服务效率指标。
3、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及客户满意度情况。
(三)管理体系检查
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及持续改进情况,是否与实际业务匹配。
2、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的完善性及执行情况。
3、从业人员资质、技能培训、岗位职责落实等人力资源质量管控情况。
4、计量标准器具、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保养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自律合规检查
1、遵守本制度及协会其他自律规约的情况,是否存在禁止性质量行为。
2、落实行业质量政策、标准更新的执行情况。
3、前次检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标准
1、国家现行计量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2、国家计量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公开承诺的技术标准。
3、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约、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
4、会员单位公开的质量承诺、服务协议及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质量检查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检查计划制定
执行机构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行业质量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及重点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检查通知
1、常规检查: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业质量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及需准备的资料。
2、突击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质量隐患线索等情况开展的突击检查,不提前通知,现场出示检查凭证。
3、专项检查:围绕特定质量问题、重点领域开展的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通知时间。
第十四条 检查实施
1、资料核查:查阅质量管理文件、检验记录、校准证书、台账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实制度执行情况。
2、现场检查:实地查看生产车间、实验室、仓储场地等场所,检查生产流程、设备运行、质量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样品抽检:随机抽取产品或服务样品,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抽检不合格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合格的,费用由协会承担或按约定分摊)。
4、人员访谈:与被检查单位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一线员工等进行访谈,了解质量管控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反馈
1、检查工作组完成检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机构提交分项检查报告。
2、执行机构汇总分析后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检查意见,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告知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及期限。
3、被检查单位对初步检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及相关证据,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意见。
第十六条 整改与验收
1、被检查单位应在收到检查意见后 15 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及完成时限,报执行机构备案。
2、问题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复杂问题可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3、整改完成后,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执行机构组织检查工作组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二次整改,二次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档案管理
执行机构建立质量检查档案,归档内容包括检查计划、通知、方案、记录、报告、整改材料、验收结果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确保检查工作可追溯。
第六章 检查结果应用与奖惩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与共享
1、行业质量检查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协会官网、公众号等平台向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2、检查结果纳入会员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评优评先、资质推荐、政府合作项目对接的重要依据。
3、对质量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向政府监管部门、行业上下游企业推荐;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奖励措施
1、对检查结果优秀、质量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授予 “行业质量标杆单位”“优质服务示范单位” 等荣誉称号,在行业内通报表彰。
2、优先推荐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政府专项项目、行业展会等活动,提供媒体宣传、资源对接等支持。
3、对质量管控成效显著的单位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授予 “质量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参加行业高端培训、技能竞赛等。
第二十条 惩戒措施
1、对检查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的,给予提醒告诫、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参与协会评优评先资格。
2、对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扣分,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3-6 个月。
3、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会员资格,在行业内公示,并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对出具虚假资料、阻挠检查工作、隐瞒质量问题的,从重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监督
1、领导小组对检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检查执行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检查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2、建立检查人员廉政制度,检查人员需签订《廉洁检查承诺书》,严禁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礼品等不正当利益,违反者取消检查资格并通报批评。
3、接受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对检查工作的监督,对检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向领导小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保障措施
1、协会设立质量检查专项经费,保障检查工作、人员培训、专家咨询、样品检测等工作开展。
2、加强检查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技能考核,提升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3、建立质量提升帮扶机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会员单位,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等帮扶服务,助力质量改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河南省计量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行业发展需求及实施情况,可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订建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计量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建立健全河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机制,规范新闻发布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媒体及行业内外发布协会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协会良好社会形象,提升行业公信力,促进计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新闻发布活动、信息公开事项,以及与新闻媒体沟通对接、舆情应对等相关工作,覆盖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基于事实依据,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内容。
2、及时性原则:对于涉及协会重大活动、行业重要动态、社会关注热点等信息,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发布,主动引导舆论。
3、规范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流程的要求,确保发布行为有序开展。
4、公益性原则:立足民间组织属性,发布信息应聚焦行业服务、公益科普、行业自律等核心职能,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协会保密规定,对未公开的涉密信息、内部敏感信息不得随意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设置
1、协会设立 1 名首席新闻发言人,由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 1-2 名副新闻发言人,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新闻发言人任期与协会相关领导职务任期一致,如需调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1、统筹协调协会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确定发布主题、内容和形式。
2、代表协会发布新闻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回应社会关切和媒体提问。
3、建立与新闻媒体的常态化沟通机制,维护良好媒体关系。
4、监测、分析涉及协会的舆情动态,提出舆情应对建议,协调开展舆情处置工作。
5、组织开展协会内部新闻宣传培训,提升相关人员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能力。
6、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机构
协会秘书处为新闻发布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新闻发言人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筹备新闻发布活动,包括拟定发布稿、背景资料、答问参考等材料。
2、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日常沟通对接,包括邀请媒体、传递信息、接收采访申请等。
3、记录新闻发布活动情况,整理发布内容和媒体报道,形成工作档案。
4、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工作,及时向新闻发言人汇报舆情动态。
5、协调协会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单位提供新闻发布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三章 新闻发布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主动发布内容
1、协会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重要信息。
2、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论坛、学术交流、技能竞赛、培训认证、公益科普等重大活动的进展及成果。
3、计量行业标准解读、政策宣贯、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等专业信息。
4、协会会员服务举措、会员权益保障、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5、协会参与的公益事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及典型案例。
6、其他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发布内容
1、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就协会相关工作提出的合理采访请求和信息咨询。
2、行业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疑点问题的解释说明。
3、其他经协会批准需回应的信息。
第九条 禁止发布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3、可能影响行业稳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敏感信息。
4、与协会职能无关、无实质意义的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禁止发布的信息。
第四章 新闻发布形式与流程
第十条 新闻发布形式
1、新闻发布会:适用于发布重要信息、回应重大关切,由新闻发言人或指定代表集中发布信息并回答媒体提问。
2、新闻通气会:适用于发布一般性工作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形式较为灵活,可与媒体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3、书面发布:通过协会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新闻通稿、声明、公告等书面材料。
4、接受采访:新闻发言人或经授权的人员接受媒体单独采访、联合采访或电话采访。
5、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网络直播、短视频发布、行业简报等适合的方式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流程
1、选题策划:新闻发言人根据协会工作重点、行业动态和社会关注热点,牵头确定新闻发布主题和内容,或由协会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提出发布需求,报新闻发言人审核。
2、材料准备:新闻发布工作机构根据确定的发布主题,组织撰写发布稿、背景资料、答问参考等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审定。
3、方案报批:对于新闻发布会等重要发布活动,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媒体名单、流程安排等),报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4、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机构按照批准的方案,邀请媒体、布置会场、协调相关人员参会,确保发布活动顺利进行。
5、后续工作:发布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发布内容、媒体提问及答复情况,形成工作档案;跟踪媒体报道情况,收集社会反馈,必要时进行补充发布或回应。
第十二条 采访申请处理流程
1、媒体提出采访申请时,需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等)说明采访主题、采访对象、采访形式、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至协会秘书处。
2、秘书处收到采访申请后,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发言人审核。
3、新闻发言人根据采访内容和协会工作安排,决定是否同意采访。同意采访的,协调确定采访人员、时间、地点,并准备相关材料;不同意采访的,由秘书处向申请媒体说明理由。
4、采访结束后,如需发布采访内容,应经新闻发言人审核同意;涉及重要信息的,需报协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五章 舆情应对
第十三条 舆情监测
协会秘书处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机制,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新闻媒体等渠道,实时监测涉及协会的舆情信息,重点关注行业热点、公众关切及可能引发负面影响的舆情动态。
第十四条 舆情研判
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研判,评估舆情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趋势,区分一般舆情、关注舆情和重大舆情,形成舆情研判报告,报新闻发言人及协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舆情应对
1、对于一般舆情,由秘书处及时回应,澄清事实,消除误解。
2、对于关注舆情,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回应口径,通过适当形式发布信息,引导舆论走向。
3、对于重大舆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协会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舆情应对小组,制定应对方案,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情扩散升级。
第十六条 舆情反馈
舆情应对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舆情产生的原因和应对过程中的问题,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避免类似舆情再次发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情形
1、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发布禁止发布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2、新闻发布内容虚假、不准确,误导公众或媒体,损害协会形象的。
3、对舆情信息监测不及时、研判不准确、应对不恰当,导致舆情扩散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绝、推诿履行新闻发布或舆情应对职责,影响工作开展的。
5、泄露涉密信息或内部敏感信息,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河南省计量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协会发展需要,可适时修订,修订程序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计量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计量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为企业、为行业服务,根据《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计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河南省计量协会会员分布行业多、范围广的特点,为方便开展活动而组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冠名方式为“河南省计量协会”加“专业名称”加“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规范名称。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制发。专业委员会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回协会注销。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加强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质量;
(三)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五)总结、宣传行业经验,开展行业交流,加强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合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委员需经会员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实行选举制。
第九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甘于承担工作,承担义务,承担责任,甘于奉献。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河南省计量协会届期相同。经选举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内按程序罢免或更换。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违反协会工作纪律的;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
(三)不符合第十条基本条件,不再适合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情形的。
第十一条 增补正、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按选举的有关程序办理。增补的正、副主任委员任期自增补时起至当届专业委员会届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或办公地点的变更,均须报经协会批准。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须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须经有关单位推荐,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须经专业委员会委员无记名表决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首届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须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商讨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推荐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委员表决产生。专业委员会正、副秘书长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委员表决产生。出席表决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的选举须以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能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积极组织和开展适合本专业特点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经主任委员提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主任委员会议,一般情况下,该会议应另选时间召开,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秘书处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须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或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归属河南省计量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有督促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的责任与义务,也有按规定使用会费的权利。协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收取的会费,其会费属协会,使用协会的财务票据,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行事,损坏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止、通报批评、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取消其专业委员资格,追究主任委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计量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