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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河南计量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HeNan Metrology Association,缩写:HN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计量机构,计量科研单位,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计量器具经营服务部门,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和计量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科技专业性、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组织广大计量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协会在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计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技术基础的作用;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计量产业和计量事业的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计量行业管理事项及计量技术评审活动;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和信息交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

(三)进行行业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计量法》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开展计量管理、计量检测、校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活动,提高计量行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五)组织开发和推广实用计量测试技术,开展计量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六)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研制开发计量器具新产品,为企业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服务;

(七)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疏通供应渠道,促进计量器具销售。组织计量器具的展览、展销、技术讲座等活动,并积极开拓市场,组织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出口创汇;

(八)参与流通领域的计量社会监督工作和反映消费者意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计量工作信息、资料和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有关计量技术资料的起草、编制、审核工作;

(十一)承担有关计量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工作;

(十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广计量工作典型经验;

(十三)积极开展与省外、国外计量行业的交往,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下列单位,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省、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计量协会、学会、研究会;

(三)省直各部门计量管理机构、计量技术机构;

(四)对社会提供校准、测试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科研单位;

(五)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计量器具经营服务单位;

(六)与计量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热爱计量事业,在计量技术、计量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专长或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成立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

    (三)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25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秘书长为专职;

(八)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实行轮值制。轮值时间每人一年,2020年王有全,2021年秦茂伟,2022年李一,2023年常醒,2024年赵金领。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轮值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本协会上级党组织是丰产路街道党工委,并委派林新霞同志对本协会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协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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